近来,局部高等国民法院、省级人民检察院就如何对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、持有、私藏、走私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、气枪铅弹(用铅、铅合金或者其余金属加工的气子弹)行为定罪量刑的问题提出请示。经研讨,批复如下: 责任编纂:初晓慧 二、对于非法制造、买卖、运输、邮寄、储存、持有、私藏、走私气枪铅弹的行为,在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,应当综合考虑气枪铅弹的数量、用途以及行为人的动机目的、一贯表现、违法所得、是否规避调查等情节,www.socch.com,综合评估社会伤害性,确保罪责刑相适应。 2018年3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 (2018年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讯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、 2018年3月8日 第74次会议通过,自2018年3月30日起实施)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 法释〔2018〕8号 此复。 一、对非法制作、交易、运输、邮寄、贮存、持有、私藏、走私以紧缩气体为能源且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枪支的行动,在决议是否查究刑事义务以及如何裁量刑罚时,不仅应当考虑涉案枪支的数目,而且应该充足斟酌涉案枪支的外观、材质、发射物、购置场合跟渠道、价钱、用处、致伤力大小、是否易于通过改制晋升致伤力,以及行为人的主观认知、念头目标、一贯表示、守法所得、是否躲避考察等情节,综合评估社会迫害性,保持主客观相同一,确保罪恶刑相适应。 原题目:两高关于枪支、气枪铅弹刑案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全文 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、人民检察院,解放军军事法院、军事检察院,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出产建设兵团分院、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: 起源:最高人民法院 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、气枪铅弹刑事案件定罪量刑问题的批复》已于2018年1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32次会议、2018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检察委员会第74次会议通过,现予颁布,自2018年3月30日起实行。 对于涉以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、气枪铅弹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|